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签署明确的财务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责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