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十四条已废止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