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十一条已废止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