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十条已废止各单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及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应当由出纳经管;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预留印鉴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