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各单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及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

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应当由出纳经管;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预留印鉴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