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除国家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也不得减征、缓征、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