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