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按规定退还部分外,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