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遗址、古建筑修缮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