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