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二)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登记记录未保存两年以上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