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电力企业、他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电力企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破坏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