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电力企业、他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电力企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破坏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