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处理及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情况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去向;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电力设施器材。登记记录应当保存两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