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未落实安全防护方案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