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处理及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其他工程与已建电力设施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