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十五条已修改电力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划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并确定架空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指定位置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范围和保护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