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已修改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提出电力设施安全防护方案,征得电力企业或者其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