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所辖区域内划定畜禽禁养区。在畜禽禁养区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对划定前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逐步关闭或者搬迁。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作出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