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农业生物科学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科学施肥,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