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