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流域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