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