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