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并报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