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统一制定地方志资源开发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整合开发力量,实行立项开发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