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用志途径,出版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的电子出版物,加强地方志文献的信息化建设;地方志文献和方志馆应当向社会公开、开放,向社会提供地情网络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