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省、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建立方志馆或者存放地方志资料的资料库及地情信息网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