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和物质条件上给予保障,并按照规定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向有关单位征集地方志资料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支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