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九条已修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防止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可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当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