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防止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可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当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