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