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