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