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