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采取有利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措施,促进清洁生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