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