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督的,由执行检查单位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