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