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