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

检查部门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