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

检查部门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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