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