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