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建设综合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危险废物处置规划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