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填埋场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物品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保、国土、建设部门备案。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必须经过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