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