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实行分类包装。
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