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十条已修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设置和维护标志、标线,保持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完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