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六条 遵守爱国卫生公约,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义务。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捐资兴建、经营、维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爱国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