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投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