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六条 遵守爱国卫生公约,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捐资兴建、经营、维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爱国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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