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城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现场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清理现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