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